PG电子【重磅】市市场监管局发布汽车销售领域合同格式条款点评意见

 常见问题     |      2024-06-16 02:04:53    |      小编

  PG电子【重磅】市市场监管局发布汽车销售领域合同格式条款点评意见促进汽车销售环节规范化运作,减少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和不恰当做法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现象,切实维护广大汽车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去年以来,赤峰市市场监管局开展了汽车销售领域合同格式条款专项整治,经过赤峰市合同格式条款专家评审委员会对收集到的汽车销售合同进行评审,发现存在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现发布如下案例及点评意见,提醒消费者注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按照协议规定的供货期限,因为甲方原因不能按时交车,需提前5日与乙方进行沟通,经同意后合同继续履行,否则甲方只退还乙方定金,甲方不承担任何违约赔偿。

  3、如需方于本合同签订后无正当理由拒绝提车或放弃购车,每延迟一日,向供方支付车辆价款千分之一的违约金。延迟达到十五日,供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需方承担车辆价款30%的违约金、供方因生产商未能供货而不能履行本合同的,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全额退还需方所交预付款、购车款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4、乙方未按本合同第三条的约定履行义务的或者无理由拒绝接受车辆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将车辆卖给他人,届时甲方将扣除乙方已付预付款的20%作为违约金,弥补甲方损失。因甲方违约而造成乙方损失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损失,赔偿损失额为乙方已付预付款的20%。

  1、甲方未按约定日期交付车辆(不可抗力及厂家原因导致不能按期交付除外),则按乙方已交车辆价款的日5‰支付违约金......。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订立时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通常作为法定的免责条款。此类对国家政策或厂家价格调整作为不可预见因素作出的特别约定条款,让消费者承担了因政府调税、厂家调价和汇率变化等风险,排除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和依法变更、解除合同的权利。上述条款中规定的“厂家原因”、“厂家价格调整”不属于不可预见因素或不可抗力的情形,因厂家原因导致卖方不能履约的,应认定为卖方违约,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卖方承担风险,卖方违约后不承担其他责任,将责任和风险转嫁买方即消费者,属于免除了提供格式条款一方责任、排除了另一方权利的条款,违反了《民法典》规定和《消费者权益保》第十六条第三款有关经营者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迫交易的规定。对于由于汽车厂家产品换代等政策影响,确实需要调整随车配置及其价格的,应当与买方协商一致,依法解决。

  需方根据本合同约定验收接车无误当日,须签字确认新车交付文件,签定新车交付文件交付期后出现任何问题与供方无关。

  类似条款中的“车辆交付时,消费者必须全面检查车辆,有问题当场提出,否则一经交付,一切问题消费者自负。”内容,对于不具备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的消费者来说,上述约定无疑是强人所难。这些条款涉嫌违反《消费者权益保》第十六条第三款经营者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迫交易的有关规定。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并予以说明,不得作出含有下列内容的规定:(一)免除或者部分免除经营者对其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承担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赔偿损失等责任;(二)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提出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以及获得违约金和其他合理赔偿的权利”。

  在生产商规定的保修期内,需方使用本合同项下车辆时,应当到授权的维修企业进行保养和维修;否则,视为需方自愿放弃保修的权利,以及免除生产商及供方承担的全部保修义务。

  上述格式条款违反《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二十条家用汽车“三包”规定,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所购汽车如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销售商、生产厂应明确承担维修任务的维修站(厂)负责免费维修,若消费者自行选择维修站(厂)自费维修,不影响其继续依法享有汽车“三包权利”。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益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作出含有下列内容的规定:(一)免除或者部分免除经营者对其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承担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赔偿损失等责任;(二)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提出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以及获得违约金和其他合理赔偿的权利”。

  2、乙方购车后,选择与甲方合作的平安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险。此条件作为甲方在车辆销售价款的让步,如乙方在购车后未能选择与甲方合作的某保险公司进行投保,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甲方公布的该车辆销售价款补足车款。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供应商、经销商不得限定消费者户籍所在地,不得对消费者限定汽车配件、用品、金融、保险、救援等产品的提供商和售后服务商,经销商销售汽车时不得强制消费者购买保险或者强制为其提供车辆注册登记等服务”,汽车销售企业利用消费者弱势地位,要求消费者在原销售价基础上多交一部分费用,如收取加急费、强制购买保险、费、强制购买汽车装潢等。经销商在制定上述格式条款时,并未设置任何可选择项供消费者选择是否由该经销商代理办理相关事宜,消费者只能被动的接受。上述条款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和第十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的规定,剥夺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构成强制交易,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该条款当属无效。

  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付清余款,除应继续履行付款义务外,还应向供方支付逾期车辆总价千分之五的违约金。

  上述条款对消费者违约时要如何承担违约责任规定的非常清楚,而对经营者未按约定时间交车等违约行为只字不提,或只需无息退还定金,更未涉及到要如何承担违约赔偿责任的问题。但在实践中,由于销售商逾期交车引起的纠纷不在少数。双方的违约责任严重不对等,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构成免除了经营者在责任,加重了消费者责任行为PG电子官方网站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双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上述条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甲方在格式条款签订时未向消费者提示说明,直接指定诉讼管辖地为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剥夺了乙方诉讼管辖地选择权,增加消费者后期维权难度。